国家医保局公布医疗服务和医疗耗材价格改革计划

2019-09-24 佚名 医谷

近日,据国家医保局官网显示,医保局发布了《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537号提案答复的函》,针对关于理顺医疗服务项目比价关系、推动医疗服务项目制定等问题,进行了相应答复。

医谷讯,近日,据国家医保局官网显示,医保局发布了《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537号提案答复的函》,针对关于理顺医疗服务项目比价关系、推动医疗服务项目制定等问题,进行了相应答复。


医疗服务价格规范将会再完善

对于国家层面全面制定医疗服务项目的问题,医保局表示,按照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分级管理的要求,国家医保局负责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立项原则,项目名称、服务内涵、编码规则等项目要素,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设立和调整本地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现阶段,全国各地执行不同版本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主要分为《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01版)》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版)》两个版本。为满足医疗卫生技术高速的发展需求,国家医保局将充分考虑“项目内涵减少医疗成本的影响而更多体现医务人员的劳务价值”建议,仔细梳理各地的医疗服务项目,充分借鉴各地实施开展的经验,总结问题和规律,完善全国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健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管理体系。

将提升医疗服务收入在医院总收入中的比例

在具体到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上,国家医保局指出,在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管理工作中,重点提高诊疗、手术、康复、护理、中医等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偏高的检查检验和大型设备治疗价格,支持短板学科发展,支持公立医疗机构在医疗费用增长率不上升的前提下,提高服务性收入占比。考虑医疗机构等级、医师级别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对医疗服务制定不同价格,拉开价格差距,引导患者合理就医。加强不同地区间沟通协调,促使经济发展水平相近、医疗发展水平相当、地理区域相邻省份的价格水平保持合理衔接。

据统计,“十三五”期间,各省份上调价格的技术价值类医疗服务项目数量已经超过半数。与“十二五”末相比,各省份诊疗类医疗服务涨幅20%-100%不等;手术类医疗服务涨幅40%-150%不等;护理类医疗服务涨幅50%-200%不等;中医医疗服务涨幅20%-60%不等。

国家医保局透露,下一步,将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指导各地建立有利于优化价格结构、理顺比价关系的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支持公立医院提高医疗服务收入在医院总收入中的比例。

适时将条件成熟的新增项目纳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增加的新技术、新项目如何定价?国家医保局方面表示,目前各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均出台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受理审核办法和工作规则,医疗机构可按程序向当地医保部门申请新增项目和制定收费标准。

下一步,将继续指导各地做好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工作,明确受理条件、审核程序、审核时间和审核原则,确保受理审核工作责任明确、过程透明、结果公开。指导地方简化审核工作程序,按照鼓励创新和使用适宜技术相结合的原则,研究建立优先审核通道,并适时将条件成熟的新增项目纳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考虑把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同时,也将发挥医疗机构和医学专家的专业作用,充分考虑您提出“设立价格管理专家库”的好建议,逐步建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合理确定与动态调整的机制。

跟进高值耗材进医保

对于医疗耗材纳入医保的问题,事实上,国家层面医保支付政策采用排除法,规定了医保不予支付费用的项目和医保支付部分费用的项目。

在此基础上,各地根据医疗技术发展、基金运行等实际情况,采取排除法或准入法确定本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

由此可见,各地区在医保资金的运行上将采取因地制宜的方法,在刚需之下,平衡医保资金。

同时,按照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的制度定位,受限于经济发展水平和筹资能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能囊括目前临床上使用的所有医疗服务项目,只能支付临床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断、检查、治疗等费用。这意味着,患者使用的治疗项目100%报销目前尚未能做到,但在实际应用中常规的诊查与治疗都是会纳入医保。

一些特需、非治疗性、疗效不确切、临床科研性、预防保健和价格昂贵的临床诊断、检查、治疗项目暂时还难以纳入医保范围。

此外,现阶段,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耗材不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心脏起搏器、血管支架等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耗材部分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同时,针对高值耗材的问题,医保局指出,将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进一步完善医保报销政策措施,提升高值医用耗材的保障水平。

建全国统一耗材采购挂网和交易标准

国家医保局表示,在将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上将继续推进,省级集中招标采购平台将成为主流,使省级平台间信息相互联通,建立全国统一的挂网和交易标准。

在平台间信息共享之间,最大限度降低企业招标及销售成本。

在监管方面,药监部门也将及时共享相关医疗器械注册数据,便于各级医保部门组织统一招标和定价使用。

同时,加快相关医疗器械从注册审批到进入临床使用的进程。持续加强药品医疗器械智慧监管信息化系统建设,加快政策法规、行政许可、检验、检查、不良反应监测等监管数据整合,根据监管需求,采集、汇聚行业相关数据。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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