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报警救孕妇事件折射医疗制度困境

2017-09-30 姜春康 红网

9月28日,一篇名为“老婆宫外孕要死了丈夫却不让手术?医生果断报警110救回女子一命!”的文章引起网友热议。文章称,海南省乐东县人民医院要为一名宫外孕女子动手术,但其丈夫拒绝手术,最后医生报警110,男子才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9月28日,一篇名为“老婆宫外孕要死了丈夫却不让手术?医生果断报警110救回女子一命!”的文章引起网友热议。文章称,海南省乐东县人民医院要为一名宫外孕女子动手术,但其丈夫拒绝手术,最后医生报警110,男子才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妻子宫外孕破裂出血并处于休克状态,危急时刻最好的办法就是赶紧手术,而丈夫却拒绝手术签字。如此境遇下,当事医生黄永群报警是明智选择,更彰显救死扶伤担当。

对医生来说,救死扶伤是义不容辞的责任。黄医生称,“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如果因为家属的不理解而失去挽救患者生命的机会,会愧疚一辈子。假如类似的情况再发生还是选择救人。”话语背后既有救人的坚毅,也有着无法释怀的窘境。尤其对于后者来说,更是一种尴尬的境地。因为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医疗手术家属签字,是确保患者权益的办法。除非是特殊情况的突发事故,家属不在现场,医院才有主动手术的权利,这也是黄医生报警的缘由,其行为值得点赞。当面对面色苍白、冷汗直冒,情况危急的孕妇,黄医生要求立即做手术,不然患者会有生命危险,是职业操守;当面对拒绝签字,甚至做出一把将输液管关掉的过激行为的丈夫,黄医生选择报警,也是机智的。

责任加机智,救了孕妇命运。结果是幸运的,反思却不能停止。试想,若不是报警抢到了时间,孕妇会不会出意外?如果结果是恶性的,那么黄医生会不会陷入某种困局,甚至“沾”上纠纷?按道理讲,只要患者家属在场,只要患者家属拒绝,手术是不能进行的,这种制度的规定原本是善意的,但随着个案的发生,我们不难发现其中也有着“陈旧”的一面。

按照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但也有——“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深刻理解这个才是真正的“救死扶伤”啊。

在极端特殊的情况下,赋予家属过分的决定权,是不是该修改一下?“必须取得家属同意”这条规定,在人命关天的特殊情况面前,可否允许“灵活”处理?换言之,亟需通过建立与时俱进的制度来规范医生可掌控的“紧急情况”。毕竟,黄医生救人成功是幸运的,但谁也不能保证每个医生的每个紧急情况下的手术都能成功,如果仅让医生个体来判断,一来成本太高,因为每个人都需要理性且迅速判断,二来容易引起没必要的矛盾纠纷,也不利于保护医生群体。因而亟需制度统一规范,如果“其他特殊情况”能有更多严格解释,尤其在边缘地带的处理越详细越好,就能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医患纠纷。当“救和不救”成为医生的矛盾时,折射的恰是可能出现的制度困境。

作者:姜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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