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新文件:这些行为将被严打!

2020-05-11 常峰(中国药科大学教授) 赛柏蓝(ID:Mic366)

以往医药商业贿赂案发,追责主要局限在医生和代理商,在新的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下,利益链条上游的医药工业企业将被牵出。

以往医药商业贿赂案发,追责主要局限在医生和代理商,在新的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下,利益链条上游的医药工业企业将被牵出。

定向打击医药商业贿赂

近日,一份名为《关于建立药品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指导意见》的文件稿在网上流传。

文件核心是以建立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为对象,采取守信承诺、主动申报、信息校验、信用评价、分级惩戒、信用修复六项措施,创建集预防、监测、惩戒、修复功能于一体的闭环优化式药品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体系。

文件如顺利出台,将对医药领域长期存在的商业贿赂顽疾形成定向打击,对药品带金销售模式将产生颠覆性的影响,是国家医保局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之后,又一项重要改革措施。

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操纵市场等失信行为频发,严重影响行业流通秩序和交易环境。

一方面,这些行为造成药品价格虚高和医保基金流失等,加重患者用药负担。另一方面,影响医疗服务控制和安全管理,如造成药物滥用和过度医疗,危害患者用药安全。

此外,也是削弱医药行业创新动力以及掣肘医药体制深化改革的重要原因,药企对“带金销售”模式形成路径依赖、失去创新及改革动力,阻碍医药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以商业贿赂为例,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结果显示,中国医药工业百强企业中有68家企业涉及行贿或受贿案件共696件,平均每家企业10.23件,涉及多个药品种类。对于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患者用药安全、医疗资金的高效合理利用等产生严重不良影响。

剑指医药工业企业

现有失信行为的治理手段存在一定局限性,虽执法部门对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等失信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尚未形成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体系。

其一,目前的监管方式通过事后惩戒的方式解决了被发现及核查的商业贿赂个案,涉案的当事人有被罚款的,有被判刑的,但这只是冰山海面以上露出的一个小角,海面以下系统性、规模性的主体部分基本未受影响,仍然飘荡阻挡在医药事业健康发展的主航道上。

其二,尚未对行受贿等失信双方进行惩戒。以商业贿赂为例,受处理的主要是受贿的医院医生,而较少追责行贿方。应当承认,确实有部分医生、医院管理者丧失基本操守,主动索取。但全部归咎于受贿方,显然不符合事实。

就以这次疫情而言,数万名医务人员主动请缨、不计报酬、不计生死,赶赴湖北抗疫一线,说明医生队伍的坚持情怀操守才是主流。很难想象,药品回扣现象会完全是医院医生单方面索取、医药企业被逼无奈的结果。

其三,主要针对直接参与失信行为的主体进行追责,尚未触动直接参与主体背后的企业。失信行为被发现或核查后,医药企业可以“弃车保帅”,利益影响和威慑不大。

另外,目前实际缺乏具有针对性的失信行为管理措施。近期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的试点和探索,对企业“带金销售”模式等失信行为有一定程度的约束,但覆盖的品种范围仍然有限,亟需出台针对性的制度建设。

药企不得不规范自身行为

信用评价与失信惩戒制度体系的创建正当其时,对于从源头治理商业贿赂等失信行为、改善现有治理方式局限性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有利于促进企业主动规范自身行为。药品最主要的销售渠道在公立医院。守信承诺、申报和校验等制度将医药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与企业进入公立医院市场的招投标、报销资格等挂钩,极大地提高医药企业的失信成本。

其次,有利于高效处理孤立案件暴露出的系统性问题,信用评价和分级惩戒对主要利益相关主体建立了较为全面、完整的信息披露和共享机制。

通过协调联动对系统性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动态归集和管理,等于将医药商业贿赂的个体行为、个别案例,关联到医药企业的主体责任上,等于将医药企业通过委托代理转移出去的法律责任,重新归集到医药企业自身,堵住了医药企业将商业利益和违法风险分离的机制“后门”。

“守信则业兴”,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为药品公共采购市场营造公平规范、风清气正的流通秩序和交易环境提供了保障,有助于促进医药企业诚信经营,降低患者负担,切实保障患者利益和医保基金安全,从而增进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推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必须推动信用评价制度。信用评价与失信惩戒制度将是市场条件下治理药品价格虚高、规范药品价格行为的重要管理工具。

就《征求意见稿》透露的内容,已经可以看到这项制度露出的峥嵘面貌。应当说,这项制度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为支点,是政策的细化和衍生;采取契约和承诺的方式,是市场机制的重要特征。

为提高医疗资源配置效率,降低群众负担,切实保障群众利益和医保基金安全提供强力支撑;为构建全国统一开放的药品生产流通市场格局奠定坚实基础。

作者:常峰(中国药科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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